近日,成都市出台《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》,确立了转岗、待岗培训、解聘和辞聘等四种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渠道。据媒体报道,截至目前,成都市已有16个区(市)县成立教师管理服务中心,全市累计有约200名教师进入退出程序。打破教师“铁饭碗”有了切实可行的地方政策依据,一时间,引发了公众和媒体的热议。
在笔者看来,构建教师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,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迈出的可喜步伐。
首先,明确了教师退出的具体标准。什么样的教师应该退出?长期以来,由于缺乏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明确标准,使得教师退出缺乏依据。该《办法》对于转岗、待岗培训、解聘和辞聘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,且在标准中充分考虑到了教师不当行为对学生发展的影响程度:对学生发展影响严重的可直接解聘,影响程度轻微的则安排待岗培训和转岗。比如对出现“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”以及“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”等情况的教师可以予以解聘。而对于出现“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”、“未能竞聘上岗”、“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”等情况的教师给予改进和补救机会。
其次,厘清了教师退出程序的责任主体。谁来处理不合格教师?应该遵循怎样的处理程序?以往的政策法规中对此表述并不清晰。该《办法》中,教师退出主要包括考核、辅导、审议、申诉等几个程序,每个程序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主体。教师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是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基础,由学校负责。学校考核发现不合格的教师后,报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备案和审核,符合校际转岗和待岗培训的,由教师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安排,校际转岗和解聘的审批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。教师还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申诉。在这些制度设计中,管理平台的搭建最值得借鉴。各级教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与教师建立聘用关系,对未聘教师进行集中管理和培训,在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,实现了教师由“单位人”向“系统人”的真正转变,为教师退出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。
再其次,解决了教师退出的规范性问题。该《办法》中要求区(市)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依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签订《聘用合同书》时,将《办法》中的退出制度纳入合同条款,实行“合同退出机制”,使得教师退出教学岗位更为规范,降低了争议处理的诉讼风险。今后,该制度还应进一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,使教师退出做到有法可依。
在笔者看来,建立教师退出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素质,而不是一种惩罚或排斥。在此过程中,必须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、发展权和申诉权。
学校对教师的考核要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。应制订具体明晰的考核标准,考核小组的构成要包括教师代表、家长代表,能够真正代表民意。对教师的平时考核要有翔实的记录,判定不合格教师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说明,并让教师知晓,如此才能提高考核的公信力。
考核教师旨在推动其专业成长。对于考核不合格,需要待岗培训的教师,学校和教育管理服务机构应针对教师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、有针对性的辅导计划,帮助教师提升专业能力。(作者张彩云,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副研究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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